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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總部
河北分公司
爲加強土壤風險管控,推進土壤環境調查和治理,近年來,國家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等政策文件,要求擬流轉、出讓或用途變更的地塊,需開展場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其目的在於調查瞭解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加強建設用地開發利用土壤環境管理,防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風險,爲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提供基礎數據和信息。
某項目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現場採樣
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地塊資料收集與分析、現場踏勘、人員訪談;
第二階段爲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視地塊前階段調查結果,按實際污染狀況進行釆樣分析工作;
土壤採樣流程:
1、土壤採樣點位佈設;
2、鑽探取樣;
3、現場快速檢測篩查;
4、樣品採集;
5、樣品保存、運輸、儲存等要求;
6、試驗室檢測,出檢測報告;
第三階段爲編制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
第四階段爲通過本區生態環境局組織的方案評審及專家論證,並最終取得本區生態環境局覆函或專家論證後一致同意的意見書;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適用情形
1、未利用、復墾土地等擬開墾爲耕地的;
2、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農用地地塊;
3、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
4、用途變更爲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一住兩公);
5、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前;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相關處罰
根據《土壤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第九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受委託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活動的單位,出具虛假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上述業務,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前款規定的單位出具虛假報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十年內禁止從事前款規定的業務;構成犯罪的,終身禁止從事前款規定的業務。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單位和委託人惡意串通,出具虛假報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還應當與委託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委託他人代爲履行,所需費用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承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二)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的;(三)未按照規定採取風險管控措施的;(四)未按照規定實施修復的;(五)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後,未另行委託有關單位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的。
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行爲之一,情節嚴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的;(二)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將修復方案、效果評估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備案的;(三)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的。
相關案例:
案例一:違法排放混凝土廢渣案
2022年8月8日,紅河州生態環境局金平分局對某建設有限公司負責的高速公路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在工程施工中將混凝土廢渣隨意傾倒在公路下方,未採取任何阻攔措施,混凝土廢渣覆蓋在林地表面,對林地及土壤現狀造成影響。上述行爲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禁止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的規定。
2022年10月,金平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條及《雲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和基準規定(試行)》,對該公司處罰款20.2萬元,並責令改正違法行爲。
案例二:未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案
2022年10月13日,紅河州生態環境局紅河分局對紅河縣某醫院整體搬遷建設項目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項目於2021年3月16日土地用途由商業服務用地變更爲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前,未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上述行爲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用途變更爲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規定。
2022年12月紅河州生態環境局紅河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及《雲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和基準規定(試行)》,對該醫院處罰款9萬元,並責令改正違法行爲。